协商在一线
政协竹溪县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竹溪政协
发布时间: 2012-05-10


                    (2012年2月14日政协竹溪县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协委员是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政协的实力在委员,政协的优势在委员,政协的活力在委员,政协的潜力也在委员。建立科学规范、进出有序、富有生机、充满活力的工作机制,是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现实需要。 
    第二条 为明确委员职责,保护委员权利,规范委员言行,激励委员履职,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和省、市政协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协竹溪县委员会委员。驻县的上级政协委员在县域内的活动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县政协委员的权利与职责
    第四条 县政协委员享有《政协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1)在本会会议上有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县域重大事务的权利;
  (4)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5)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6)在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的前提下,有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第五条 县政协委员除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模范履行公民义务外,应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时事政治、统战知识、政协知识,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技知识,增强参政议政能力;
  (2)遵守并履行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决定;
  (3)按时出席县政协全体会议以及其他会议,并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积极参加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学习等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密切联系本团体、界别的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与要求,积极撰写提案与反映社情民意,每年至少提出一件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参加一次社会公益活动。
    (5)密切联系群众,当好党和国家法律、政策的宣传员、依法行政的监督员、民事纠纷的调解员和为民办事的服务员,主动做好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凝聚人心的工作;
    (6)带头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文明诚信,爱岗敬业,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三章 县政协委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县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分年建立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将每位政协委员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纳入履职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对县政协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情况建立考勤、考绩制度。
    (1)政协委员参加县政协组织的集中学习、培训活动的情况,由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负责考勤、登记;
  (2)政协委员参加政协常委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政协办公室负责考勤、考绩登记;
  (3)政协委员参加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由相关专委会负责考勤、考绩登记;
    (4)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的情况,分别由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办公室负责考核统计。
    (5)政协委员参与抗灾自救、扶贫帮困、社会捐助、公益建设、资教助学等公益性活动由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统计。
    第八条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终由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督促乡镇政协联络处、县直委员活动组负责对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统计和综合考核,将考核结果收集汇总归入委员履职档案,作为委员留任、评优的重要依据。
    政协办公室每年对委员履行职责情况在举行政协全委会议期间进行书面通报。
    第九条 县政协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职务变化以及在其他领域获得奖惩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县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以便对委员有关信息资料作出补充调整。
第四章 县政协委员的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 建立激励机制,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优秀县政协委员活动,并在县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彰;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提案、社情民意信息评比表彰活动,激励政协委员积极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优秀县政协委员条件:
    (1)认真开展学习调研活动。坚持自觉学习,积极参加本单位和政协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并能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每年在县级以上媒体发表政协方面的调研文章或新闻信息1篇以上;
    (2)积极撰写提交提案。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每年至少提交2件以上提案;
    (3)切实反映社情民意。坚持深入实际,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情绪,反映群众愿望,每年至少提交2件以上的社情民意信息;
  (4)热爱政协工作。切实履行政协委员义务,积极参加政协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5)热心公益事业。能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扶贫济困、捐资助学、公益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
  (6)本职工作出色。立足本职,埋头苦干,成绩明显,社会反响好。
    第十二条 县政协委员因事、因病无法出席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以及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调研、视察、学习、考察等活动,必须严格履行请假程序并经批准。
    (1)县政协及专门委员会、委员活动组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县政协委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如在时间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参加县政协及专门委员会、委员活动组的活动;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由本人请假;
    (2)县政协委员、常委参加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视察、调研及专门委员会和委员活动小组组织的活动,由县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做好考勤记载和汇总,分为出席、请假、缺席三种情况,每年书面通报一次;
    (3)凡既没有参加会议或活动,又未请假者,视为缺席。
    第十三条 县政协委员要认真履职,自觉遵纪守法。对违纪违法的、严重违反《政协章程》和不执行县政协全委会议或常委会议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政协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依据政协章程有关规定并视其情节,由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经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书面告知、告诫谈话、劝辞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书面告知:
    (1)全委会议期间无故缺席1次或请假2次不参加各次大会的;
    (2)一年内无故缺席1次或请假2次不参加县政协常委会议的;
    (3)一年内无故缺席2次或请假3次不参加县政协组织的调研、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委员活动组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的(包括全委会期间的分组讨论等其他活动);
    (4)一年内没有完成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任务的。
    书面告知由县政协办公室寄送本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告诫谈话:
    (1)违反《政协章程》或县政协全委会和常委会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
    (2)届内累计无故缺席2次或请假3次未参加县政协全委会议的;
    (3)一年内无故缺席2次或请假3次未参加县政协常委会议的;
    (4)一年内无故缺席2次或请假3次不参加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委员活动组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的(包括全委会期间的分组讨论等其他活动);
    (5)连续两年没有完成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任务的。
    告诫谈话由政协主席和分管的政协其他领导一起进行。谈话内容由县政协办公室予以登记,抄送本人所在单位,是中共党员的抄送组织部、非中共党员的抄送统战部备案。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县政协常委会按程序撤消委员资格:
    (1)生产经营中漠视安全生产,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和人员伤亡,委员为第一责任人或法人代表者;
    (2)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非法组织活动者;
    (3)参与、组织、串连、鼓动或唆使本单位(部门)、本地区职工和群众无理干扰其它单位(部门)的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者;或者参与、组织、串连、鼓动、唆使本单位(部门)、本地区职工和群众无理上访、缠访者;
    (4)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
    (5)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者,给予劝辞:
    (1)届内累计无故缺席3次或请假6次未参加县政协常委会议的劝辞常委职务;
    (2)届内累计无故缺席3次或请假6次未参加县政协全委会议的劝辞委员资格;
    劝辞者应在10天内向县政协常委会提出辞职报告,逾期转为撤销委员资格。撤销委员资格按有关程序办理,并通报全县,在有关媒体刊登消息。  
    第十八条 终止政协委员资格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因身体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参加政协活动的县政协委员,本人应提出辞职申请,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提交常委会议通过,接受其辞去县政协委员职务,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 县政协委员因工作变动,调出竹溪县以外工作的,由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提交县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后对外公布,不再担任县政协委员。 
    第二十一条 县政协委员辞去委员资格不满两年的,不得推荐为下届县政协委员人选。
    第二十二条 县政协委员名额出现空缺时,由县政协党组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提出人选,按照规定程序适时予以增补。
第五章  县政协委员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县政协委员管理工作在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委员管理工作列入政协整体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政协委员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政协主席、副主席联系政协常委,政协常委联系政协委员制度,定期开展走访政协委员活动,倾听政协委员的呼声和建议,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县政协常委会议协商通过后试行,由县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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