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在一线
政协竹溪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来源: 竹溪政协
发布时间: 2012-05-10


               (2012年2月14日政协竹溪县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使政协竹溪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下称常委会成员)更好地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县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依据政协章程,结合县政协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成员要始终不渝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认真自觉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及县委的决策、决定。
    第三条  常委会成员要模范地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协章程,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努力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第四条  常委会成员要维护祖国统一,努力维护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
    第五条  常委会成员要在政协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勤奋工作,努力完成常委会交付的各项任务,保证常委会职能的履行。
    第六条  常委会成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新时期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政协工作基本知识,在思想、行动上与县委保持高度一致,加强政治理论修养,增强法制观念,拓宽知识领域,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常委会成员要把履行职责的立足点放在求真务实上,善于在履行职能中发现问题,并提出促进问题解决的办法。
    第八条  常委会成员要牢牢把握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在履行职责和各项工作中,坚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民主协商、平等议事”的原则,彼此之间以诚相待,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支持,充分发扬民主,自觉维护团结。
    第九条  常委会成员要正确处理好岗位工作和履行职责的关系,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活动,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严格按时出席常委会议、参加常委会的活动。
    第十条 常委会议审议议题,充分发扬民主,进行广泛协商讨论,同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照政协章程有关规定办事。
    第十一条  常委会成员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体察群众的情绪,关心群众的疾苦,维护群众的利益。协助县委、县政府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
    第十二条  常委会成员在常委会议上,应当遵守工作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服从会议主持人安排。
    第十三条  常委会议召开前,办公室应提前三天将会议议程、时间、地点和会期等事项通知常委会成员。常委会成员接到通知后,应就参加会议、协商讨论议题做好准备。会议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反映情况,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常委会成员要带头贯彻执行政协全委会议和常委会议的决议、决定,在会议表决前充分发表意见,会议表决通过后坚决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常委会成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同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呼声,积极向常委会反映,自觉接受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常委会成员要不辱使命、不负众望,十分珍惜政治荣誉,始终保持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务实为民的崇高品德。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在调查、视察或行使职权时,不得借机向被调查、视察单位或部门提出个人要求;不得谋取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利益。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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