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在一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竹溪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 竹溪政协
发布时间: 2012-05-10

                 (2012年2月14日政协竹溪县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切实加强政协竹溪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下称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推进常务委员会履行职能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常务委员会议事水平和质量,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竹溪县委员会会务,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政协竹溪县委员会的职权,处理其重要工作。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把促进发展作为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第一要务,不断推进我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竹溪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由政协竹溪县委员会主席主持。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县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主持召开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三)执行县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在县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竹溪县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审议通过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协商决定政协竹溪县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 
    (六)审查确定委员资格;审议县政协委员的辞呈;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副秘书长;
    (八)决定政协竹溪县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九)指导乡镇政协联络处和县直系统委员活动组及界别的工作;
    (十)听取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汇报;
     (十一)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二)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县政协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主席会议研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日期、会期由主席会议确定,由政协办公室作会议准备,并提前3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竹溪县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市委、省政府市政府、上级政协以及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文件,传达贯彻有关重要会议精神;
    (三)协商讨论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生活中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听取县委、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和情况的说明或报告,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提交政协竹溪县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的文件和材料;
    (五)审议重要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它报告;
    (六)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政协竹溪县委员会副秘书长、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政协办公室、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及与会议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的市、县政协委员,乡镇政协联络处、县直委员活动组负责人或界别召集人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必须按时参加,除因公出差在外地确实不能赶回或患病等特殊情况外,一律不请假、不准假。会议充分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会议的议案和其它需要表决的事项,有过半数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由政协办公室整理送交县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并了解办理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公出差在外或患病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出席常委会议时,必须按以下程序履行请假手续:会议或活动全程请假,在会议召开或活动开始前,以单位名义书面向政协办公室报送请假条,由政协办公室报请政协主席批准方可;会议或活动期间请假,提前向主持会议或活动的主席、副主席请假,并经批准。
    每次会议由政协办公室负责考勤记录,会议结束时由秘书长通报常务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情况,每年年终,由政协办公室印发常务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和活动情况通报。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常务委员会可举行专题协商会议,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协商会议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它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专题协商会议
    第十七条 专题协商会议不定期举行;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席,通知县党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士列席。

  第十八条 专题协商会议的日期、议题由主席或有关副主席提出,也可由秘书长或秘书长会议提出建议,报请主席和有关副主席决定。
    第十九条 专题协商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条 专题协商会议由县政协办公室协调组织,由相关专委会承担专题具体工作。
第四章 文 件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竹溪县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协商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政协办公室根据会议要求,编发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政协竹溪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政协竹溪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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